DROP FUNCTION
功能描述
删除一个已存在的函数。
注意事项
- 如果函数中涉及对临时表相关操作,则无法使用DROP FUNCTION删除函数。
- 只有函数的所有者或者被授予了函数DROP权限的用户才能执行DROP FUNCTION命令,系统管理员默认拥有该权限。
- 通过DROP PROCEDURE语法也能删除函数。
语法格式
DROP FUNCTION [ IF EXISTS ] function_name
[ ( [ {[ argname ] [ argmode ] argtype} [, ...] ] ) [ CASCADE | RESTRICT ] ];
参数说明
IF EXISTS
如果函数存在则执行删除操作,函数不存在也不会报错,只是发出一个notice。
function_name
要删除的函数名称。
取值范围:已存在的函数名。
argmode
函数参数的模式。
argname
函数参数的名称。
argtype
函数参数的类型。
CASCADE | RESTRICT
- CASCADE:级联删除。
- RESTRICT:如果存在依赖对象,则拒绝删除该函数。缺省值。
示例
请参见CREATE FUNCTION的示例。